第73858679号“BIYA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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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中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中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858679号“BIYA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YADI”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99605号、第28095811号“BY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73020号“比亚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进出口代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属于同一种服务。被异议商标“BIYADI”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比亚迪”对应拼音“BIYADI”相同,双方商标呼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电动车辆;汽车”商品上的“比亚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BIYADI”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比亚迪”对应拼音“BIYADI”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上以“BIYADI”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8679号“BIYA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