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067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稷兴华(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稷兴华(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46067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干酒(中国白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45322号、第3949933号“福”、第150922号、第6090668号“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福的变形设计”,消费者基于一般注意力仍能明显识别为“福”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067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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