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4557号“年红袖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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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刘文胜
委托代理人:杭州杭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丹丹
异议人刘文胜对被异议人洪丹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654557号“年红袖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年红袖仙”指定使用于第25类“外衣;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96806号“红袖及图”、第33730436号“红袖”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红袖”,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4557号“年红袖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