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4854号“星野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相锴
异议人株式会社集英社对被异议人王相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14854号“星野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野爱”指定使用于第3类“假睫毛、假发和假指甲用黏合剂;假睫毛;假指甲”等商品上。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有关作品使用的委托合同及翻译、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表明,“星野爱”为赤坂明创作的漫画中的角色名称,经长期推广和宣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为相关权利人。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结果,由此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应由异议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所享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角色名称“星野爱”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异议人基于该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异议人已经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4854号“星野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