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75042号“ASPOCK SYSTEM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丝波克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尚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丝波克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尚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075042号“ASPOCK SYSTEM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POCK SYSTEM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装置;水供暖装置;浴室装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EUROLITES”、“IVECO”、“OTTOTEK及图”等,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5042号“ASPOCK SYSTEM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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