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4927号“达可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三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鲁诚知识产权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联亚科学爱尔兰无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三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84927号“达可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可挥”指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10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47134号“达可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抗病毒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高度相近,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4927号“达可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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