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03771号“虾开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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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照京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日照京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03771号“虾开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虾开心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58976号“开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开心”,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3771号“虾开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