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81047号“常昱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1-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常昱发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常昱发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81047号“常昱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常昱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拉机、运载工具用轮胎”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1479号“常发及图”、第3009794号“常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拉机、陆地车辆动力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同处一市,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1047号“常昱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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