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04254号“绿城物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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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7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开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开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0304254号“绿城物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城物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27462号“绿城灵兽”、第40220943号“绿城奇妙园”、第59064488号“绿城轻舞”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提供娱乐设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绿城”,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04254号“绿城物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