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1783号“秦瑝云盛QINHUANGYUNSH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1-1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9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三秦香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21783号“秦瑝云盛QINHUANGYUNS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瑝云盛QINHUANGYUNSH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能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96085号“秦皇大秦帝国”、第6011150号“秦皇求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烧酒;酒(饮料)”上的第4231113号“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虽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1783号“秦瑝云盛QINHUANGYUNSH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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