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6357号“西张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4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博爱县西张赶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彤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云峰
  异议人博爱县西张赶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云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16357号“西张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张赶”指定使用于第41类“植物园;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摄影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提供了西张赶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材料、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发布博爱县西张赶村探索人居环境整治与乡村旅游互融发展新模式的通知、博爱县磨头镇西张赶村民委员会委托异议人处理“西张赶”商标抢注事宜的委托书等证据。由被异议人地址可以合理推断被异议人对“西张赶”村及其文旅项目和区域公共品牌明确知晓。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西张赶”商标,且双方当事人同处一地,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6357号“西张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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