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2625号“川上花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俊辉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邢俊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22625号“川上花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上花田”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发粉”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第45412717号“理想花田”、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第46982582号“二亩花田”、第46996808号“笆亩花田”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2625号“川上花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