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99461号“荆襄花 JINGXIANG FLOW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枣阳市双鑫金粮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路遥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元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枣阳市双鑫金粮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元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499461号“荆襄花 JINGXIANG FL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荆襄花 JINGXIANG FLOWER”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玉米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781148号、第36789125号“荆襄花”、第42231740号“荆襄花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9461号“荆襄花 JINGXIANG FL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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