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01074号“东方茶赋”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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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滇享会(云南)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滇享会(云南)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401074号“东方茶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茶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842157号“东方茶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私人厨师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饭店;茶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01074号“东方茶赋”商标在“酒店住宿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餐厅;饭店;茶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