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202524号“堡杰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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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联煜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联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202524号“堡杰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堡杰尼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59501号“杰尼亚”、第43042276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杰尼亚”、“ZEGN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02524号“堡杰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