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4859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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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4859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金基奥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2173号“FERRARI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5104号、第1718340号“FERRAR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4859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