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23679号“NEIGHBORHOOD ANG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邻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冼帝福
  异议人邻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冼帝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723679号“NEIGHBORHOOD 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IGHBORHOOD ANG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00126号“NEIGHBORHOOD”、第5464008号“NEIGHBORHOO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男用游泳裤;防水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NEIGHBORHOOD”,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23679号“NEIGHBORHOOD ANG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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