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8559号“荷福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秋娜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秋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8559号“荷福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荷福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3864号“福星”、第6611766号“金福星”、第1639451号“小福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黄酒;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福星”,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8559号“荷福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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