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8748号“鑫福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福岱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福岱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8748号“鑫福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鑫福岱”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64082号、第1494471号“金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748号“鑫福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