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4853号“SACHI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通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通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14853号“SACHI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CHIES”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33694号、第1206811号“SACHS”以及在先注册的第23679930号“SACH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4853号“SACHI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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