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26185号“阿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东方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东方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326185号“阿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东”指定使用在第10类“冲洗体腔装置;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12号“东阿及图”商标、第1708470号“东阿阿胶”商标、第8655969号“东阿阿胶DEEJ”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阿胶”商品上的“东阿及图”商标及“东阿阿胶”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26185号“阿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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