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72134号“完美纪念 PERFECT COMMEMORATI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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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超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872134号“完美纪念 PERFECT COMMEMORAT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纪念 PERFECT COMMEMORATION”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23759号、第35486348号“完美 PERFEC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育”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完美”文字,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酷我飞车 COOL ME KARTING”、“DISCOVERY SPACE”、“乐兀”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2134号“完美纪念 PERFECT COMMEMORATI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