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7003号“圣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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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合议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合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7003号“圣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牡”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粥;茶;糖蜜;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72038号“圣牧荣爵”、第59469714号“圣牧优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圣牧”文字构成、字形相近,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初元中老”、“维维中老”、“圣牧中老”等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也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7003号“圣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