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96572号“达康罗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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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臻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海对被异议人揭阳市臻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096572号“达康罗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康罗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脚除臭喷雾;喷雾式护肤品;香体喷雾;洗发剂;口气清新喷雾;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身体护理用除臭剂;美容面膜;脱毛膏;止汗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与西药名称“达克罗宁”近似,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或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6572号“达康罗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