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5984A号“GIOCV”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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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尔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足丰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尔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足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75984A号“GIOCV”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OCV”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压力袜;外科用弹力袜;静脉曲张用长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80944号、第24082050号“GIOC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服装”等、第28类“玩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BASEBALLISM”、“SOXPR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来源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5984A号“GIOCV”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