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51915号“朗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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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东东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东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51915号“朗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力士”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83199号“大力士”、第57208722号“赛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1类商品上的“大力士”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51915号“朗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