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1436号“YANG ZI M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世芝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世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1436号“YANG ZI 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NG ZI MU”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木材;木板条;木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51276号、第3150315号、第8757256号“扬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料(土,砂,石建筑材料);石灰;石膏”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436号“YANG ZI M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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