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4861号“鱼跃锦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四路观赏鱼养殖场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四路观赏鱼养殖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64861号“鱼跃锦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鱼跃锦鲤”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6934号“鱼跃 YUY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衡器;规尺(量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4374号、第30283153号“鱼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4861号“鱼跃锦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