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42079号“明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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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清远市鸿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百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清远市鸿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68542079号“明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仁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肉;食用油;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151号“明仁MINGR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加工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42079号“明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