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63733号“优高积木YO GO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境博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境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163733号“优高积木YO GO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高积木YO GO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37号、第10176179号“乐高”,第10176429号、第135134号“LEGO”,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69258号“LEG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射箭用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63733号“优高积木YO GO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