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5946号“椒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煜国
  异议人抚顺华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煜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5946号“椒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椒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海藻(肥料);增润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31023号、第19563305号“椒爱JIAOAI”商标,第72076123号“椒爱”商标,第72072054号、第72074674号“椒爱 水煮鱼川菜 用椒盐重新发明水煮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0类“糖果;糖;谷类制品”、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此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5946号“椒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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