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22815号“小魔女肉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禹娴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丽珍
  异议人李禹娴对被异议人夏丽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22815号“小魔女肉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魔女肉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海味粉;姜粉;芥末粉;咖喱粉(调味品);肉桂粉(调味品);食用紫苏粉;香辛料粉;鱼味粉;食用淀粉”。异议人称“小魔女肉宝”文字中含有“肉”字,使用在上述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小魔女肉宝”作为一个整体已形成明显有别于“肉”的其他含义,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22815号“小魔女肉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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