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39265号“品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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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家乐氏欧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隋晓旭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家乐氏欧洲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隋晓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39265号“品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草本茶;红茶;绿茶;乌龙茶;黄茶;黑茶;白茶;茉莉花茶;铁观音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673号“品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炸马铃薯薄片”。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248673号“品客”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39265号“品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