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12581号“科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1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诚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飞尔京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飞尔京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712581号“科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密”指定使用在第16类“建筑模型;模型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4462号、第6725283号、第12915981号“科密”、第6725298号“COME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卡纸板制品;索引卡片(文具);杂志(期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碎纸机”商品上的“科密”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2581号“科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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