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3799号“思凯慕斯SKIM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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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斯吉姆斯纤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清华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斯吉姆斯纤体公司对被异议人曾清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43799号“思凯慕斯SKI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凯慕斯SKIM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服装修改;服装定制;服装制作;服装定制修改;服装定制服务;T恤衫印字服务;T恤衫刺绣服务;服装染色;服装精加工;皮革加工”。 异议人一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0331号“慕思DE RUCCI DR”、第63012568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服装制作;皮革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斯吉姆斯纤体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09894号“SKIMS”、第41509893号“SKIMS SOLUTIONS”、第41509892号“SKIMS SOLUTIONWEAR”、第41509891号“SKIMS BOD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塑身内衣;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3799号“思凯慕斯SKIM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