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2326号“COLDCULTUREWORLDWID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数字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全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正罕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数字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正罕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2326号“COLDCULTUREWORLDW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LDCULTUREWORLDWI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衣”等。异议人引证第78098995号“COLD CULTURE”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3年12月12日,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COLD CULTURE”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不乏如“NY&THNK”“RVUG”“山系探路骆驼品”“无回应之地X小小梦魇”等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游戏名称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2326号“COLDCULTUREWORLDWID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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