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71396号“仁佰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仁佰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仁佰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171396号“仁佰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佰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1396号“仁佰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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