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5142号“凡客知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成纲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成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75142号“凡客知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凡客知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汽酒;露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73081号“知音”商标、第43709400号“知音”商标、第43709395号“知音”商标、第43709392号“知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汉字“知音”,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5142号“凡客知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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