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7879号“BYLID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瑞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蓝鲸凌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瑞德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蓝鲸凌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27879号“BYLI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YLID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儿童用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66951号、第1276683号“BYREDO”商标、在先注册第32197337号“BYRED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洗衣用漂白剂以及其他物料;肥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7879号“BYLI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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