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31486号“金利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开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开利全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利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开利全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31486号“金利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利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冷却装置和设备;空气过滤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572号“CARRIER”、第175315号“開利CARRIER及图”、第288047号“开利CARRIER及图”、第10493723号“开利”、第62387392号“CARRIER OPTICLEAN”、第8271446号“你信赖的专家CARRI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冷冻装置;空气净化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开利”“CARRIER”系列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开利”系列商标,但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31486号“金利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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