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1162号“鲁班趣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亮
异议人狮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21162号“鲁班趣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班趣净”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液;洗手液;除锈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00110号“趣净”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液;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洗手液”商品上的“趣净”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1162号“鲁班趣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