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5914号“蛋仔联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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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一号玩家(广州)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一号玩家(广州)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25914号“蛋仔联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蛋仔联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65094号“蛋仔派对”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989149号、第66985726号“蛋仔派对”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动画片”等、第28类“游戏用集换式卡片”等、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均为“蛋仔”,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较高的关联性,且异议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5914号“蛋仔联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