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5033号“倍优农夫BEIYOU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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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乔奇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吴冬霞
异议人北京乔奇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冬霞(原被异议人:海南倍优农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5033号“倍优农夫BEIYOU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优农夫BEIYOUNONGF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144462号、第54142485号“倍优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灭微生物剂;医用营养品”等、第30类“咖啡;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1428911号“倍优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5033号“倍优农夫BEIYOUNONG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