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04595A号“SGM”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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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赛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赛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04595A号“SG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GM”指定使用在第1、2、17、19、37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7类服务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SGM”指定使用在第37类“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90918号“SGMW”、第1385981号“GM”、第1406709号“G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润滑油服务;车辆清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4595A号“SGM”商标在“陆地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