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9378号“别姥姥固本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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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鲁知识产权代理(济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烟台福尔康推拿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固本堂健康产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烟台福尔康推拿保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09378号“别姥姥固本堂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别姥姥固本堂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人用药;医用益生菌制剂;医用药草提取物;膏剂;药物饮料;贴剂;鸡眼膏;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13008号“固本堂”、第57544613号“固本堂GU BEN TANG”、第56543913号“固本堂1933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阿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固本堂”,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9378号“别姥姥固本堂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