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9926号“奥利禾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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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1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华辰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华辰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19926号“奥利禾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利禾丰”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小麦;玉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1299号、第29828843号“禾丰”,第11779441号“禾丰奶黄金”,第72916403号“禾丰食品”,第72913440号“禾丰牧业”商标及在先申请的第73353861号“禾丰”商标等,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活家禽;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树木”以外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禾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饲料;非医用饲料添加剂”等商品上的第3031299号“禾丰”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奥利禾丰”与异议人字号“禾丰”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9926号“奥利禾丰”商标在“小麦;玉米;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新鲜块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