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17870号“KEMEI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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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吕央芬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吕央芬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617870号“KEMEI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MEI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美甲烤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58986号、第14221884号“GEME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吹风;烫发用灯;头发用吹风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7870号“KEMEI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