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5776号“NY-DI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林其峰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其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15776号“NY-DI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Y-DI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6836号、第4336076号“N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NY”,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UNI QTO 优衣库特”、“伯爵骆驼 EARL CAMEL”、“NORTH ANTARCTIC及图”等,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5776号“NY-DI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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