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1312号“华喜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予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予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1312号“华喜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喜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唇膏;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防晒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260号“华润 与您携手改变生活及图”、第1248127号“华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1312号“华喜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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