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3096号“唯品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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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企宣宣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企宣宣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03096号“唯品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唯品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吊床;纺织品制室外遮帘;风障布;防尘罩布;洗衣用网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9231号“唯品会”、第10578949号“唯品会VIPSHOP.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塑料打包带;洗针织品用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3096号“唯品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